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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k1体育公司突发环境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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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发布时间:2019-08-20 07:12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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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第条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患未然法》和《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患未然条例》及其相关法律、法规,为有效地保护环境,严肃追究环境事故的行政责任,制订本制度。
      第二条  逐级环保责任
      1、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环保第责任人,对公司的环保工作完全负责。
      2、各分管导是所分管范围内的环保第责任人,对所分管范围内的环保工作负责。
      3、各单位的行政主要导,是本单位环保工作第责任人,对本单位环保工作负责。
      4、员工是环保工作主体,对自己的环保行为负责。
      第三条  由于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人员中毒,对动、植物造成危害,污染大气、水源,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,后果严重的称为环境污染事故。
      第四条  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程度分为:
      1、般环境污染事故。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千元以上、5万元以下(不含5万元)的。
      2、较大环境污染事故(凡符合下列情况之者,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):
      ①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、15万元以下(不含15万元);
      ②人员发生中毒症状;
      ③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。
      3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(凡符合下列情况之者,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):
      ①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5万元以上,50万元以下(不含50万元);
      ②多人发生明显中毒症状、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;
      ③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影响;
      ④对环境造成大的危害。
      4、特大环境污染事故(凡符合下列之者,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):
      ①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;
      ②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;
      ③人员中毒死亡;
      ④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、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;
      ⑤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。
      第五条  环保事故上报应当及时、准确、完整,任何单位和个人,对环保事故不得迟报、漏报、谎报或者瞒报。
      第六条  环保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,尊重科学的原则,及时、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、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,查明事故性质,认定事故责任,总结事故教训,提出整改措施,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。
      第七条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环保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。
      第八条  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
      1、凡发生般环境污染事故,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,进行调查处理,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生产安环部备案。对主要责任人罚款100~300元。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。对主要责任人所在单位(工段或班组)扣罚当月奖金的3%~5%。
      2、凡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,视情节轻重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或由该单位与职能部门组织调查组,进行调查处理。调查处理意见报公司分管导批准。  
      ①对主要责任人罚款300~600元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或记大过处分;
      ②对主要责任人的直接导罚款200~500元,并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;
      ③对分厂的分管导罚款100~300元。
      3、凡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,由生产安环部牵头联合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,进行调查处理,调查处理意见报公司主要导人批准。
      ①对直接责任单位扣发当月实发奖金10﹪~30﹪;
      ②对主要责任人罚款600~1000元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;
      ③对分厂分管导罚款500~800元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处分;
      ④对分厂主要导罚款300~500元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;
      ⑤对公司分管导给予500~1000元罚款。
      4、凡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,由公司法人或总经理授权成立联合调查组,提出调查处理初步意见,报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批准。
      ①对直接责任单位扣发当月所有奖金;
      ②对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元以上,并视情给予开除留用或开除处分,特别严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;
      ③对直接责任单位的分管导给予罚款800元以上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或撤职处分;
      ④对直接责任单位的主要导给予罚款600元以上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或撤职处分;
      ⑤对公司职能部门导给予罚款500元以上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引咎辞职;
      ⑥对公司分管导给予罚款1000元以上,并视情节轻重由公司给予处分,或引咎辞职;
      ⑦对公司主要导,视情节轻重向上级主管部门、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、公司职代组长联席会直至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作深刻书面检查,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理。
      第九条  将环保指标纳入经济责任制,实行按月考核。
      第十条  建立与各排污单位相对应的监测取样点,确定取样检测频次,考核项目及指标。考核内容及指标详见《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考核实施细则》。
      第十条  本制度解释权属生产安环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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